健康惡化才想贈與,來得及嗎?死亡前兩年內財產一樣算遺產
「長輩最近健康變差,家人商量之後,想趕快把房子、存款過戶給配偶或孩子」——這種 諮詢我們幾乎每個月都會接到。出發點很實際:與其以後申報遺產稅,不如現在先給, 好像動作快一點就能省下一筆稅。但遺產及贈與稅法早就把這條路堵住了:死亡前兩年 內贈與給特定身分對象的財產,人走了之後一樣要算回遺產總額課稅,不是贈與出去 就沒事。這篇把「算回去」的具體規則、容易誤會的計價時點,以及最近正在修法中的 配偶稅負分攤新制,一次講清楚。
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這6類對象,不論金額大小都要併入遺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下列對象的財產,死亡 時一律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 身分類別 | 具體對象 |
|---|---|
| 配偶 | 被繼承人之配偶 |
| 民法第1138條第1順序 |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 |
| 民法第1138條第2順序 | 父母 |
| 民法第1138條第3順序 | 兄弟姊妹 |
| 民法第1138條第4順序 | 祖父母 |
| 以上身分之配偶 | 子女的配偶、兄弟姊妹的配偶等 |
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告的問答與行政法院判例,這條規定沒有金額門檻——不論 贈與金額多寡,也不論贈與當時有沒有超過每年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有沒有申報 繳過贈與稅,只要受贈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仍是上述身分,這筆財產就要併入遺產總額 計算遺產稅。很多人以為「金額壓在244萬以下就沒事」,那是一般贈與稅的免稅額 規則,跟這條「死亡前兩年併入遺產」的規則是兩件事,不能混為一談。
也因為條文限定的是「配偶」與「民法第1138、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範圍 之外的人——例如姪子女、孫子女的配偶、看護、朋友——原則上不受這條規定限制。 但要留意的是,把財產贈與給範圍外的人,如果是用低價買賣或無償出資購置的方式 操作,仍可能落入我們另外整理過的「視同贈與」情形,這是 不同條文規範的另一個風險,不能因為對象不在第15條名單裡就以為完全沒事。
併入的金額用死亡時的價值算,不是贈與當時申報的金額
依第10條規定,遺產價值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認定:土地按公告土地 現值、房屋按評定標準價格、上市櫃股票按死亡日收盤價、未上市股份按資產淨值 估算。這個估價原則同樣適用在第15條被拉回來的贈與財產上——換句話說,併入 遺產總額的,不是贈與當時申報贈與稅的那個金額,而是被繼承人死亡那天,同一筆 財產重新估一次的價值。
以為既然贈與稅是照贈與當時的金額算,併入遺產總額也是用同一個數字。實際上 兩者計價時點不同:土地公告現值逐年調整、股票市值隨時波動,如果贈與後到死亡 之間,公告現值調升或股價上漲,併入遺產總額的金額很可能比贈與當時申報的還高, 等於贈與稅繳了一次,最後併入遺產課稅時基礎又更大。唯一的例外是,如果受贈的 土地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經被受贈人自己賣掉、移轉給第三人,這種情況才改用贈與 當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因為那筆土地在死亡時已經不是受贈人名下的原始資產。
已納的贈與稅不會被兩頭課,但省稅效果會被打回原形
被拉回去併課遺產稅,不代表贈與稅白繳兩次。依第11條第2項規定,這筆財產原本 已經繳納的贈與稅,連同不動產部分已納的土地增值稅、加計法定利息,可以從應納 遺產稅額中扣抵,扣抵金額以「這筆財產併入後增加的應納遺產稅額」為上限,不會 讓同一筆財產被課到兩份全額的稅。這個機制保障的是「不會多繳」,而不是「有省 到」——被併入的財產,實質上是改用遺產稅的稅率結算,贈與稅原本可能比較低的 稅率差,這時候就沒有意義了。
送給配偶的部分,稅負分攤規則正在修法中
如果贈與的對象是配偶,還有一件最近的變化要留意。過去的爭議在於:這筆併入 遺產的財產雖然是配偶拿走的,但增加的遺產稅卻是由全體繼承人依比例連帶負擔, 如果配偶事後拋棄繼承,這筆稅款等於全部轉嫁給其他繼承人——曾經發生配偶帶著 三名婚生子女一起拋棄繼承,導致一名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獨自背負高達5,735萬元 遺產稅的極端案例。
- 113年10月28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宣告第15條第1項第1款 (贈與配偶部分)就稅負分攤欠缺明確規範,違反平等權與財產權保障,要求2年 內修法
- 判決後至修法完成前過渡期間,稽徵機關須按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 計算增加的稅額,僅能向受贈配偶一人發單課徵,不得對其他繼承人或遺產強制 執行這部分稅款
- 2026年7月30日行政院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明定受贈人依受贈 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分攤遺產稅,且以受贈財產價值為上限
- 現在草案已送立法院審議,尚未三讀,須在2026年10月28日 修法期限前完成立法程序
不管修法最後怎麼定案,都只處理「贈與配偶」這一款財產被併入遺產後,稅款 由誰負擔的問題,不影響第15條本身「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要併入遺產總額」這件事。 贈與給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其他對象,稅負仍是由全體繼承人依應繼分連帶負擔, 不在這次修法討論範圍內。
健康惡化才臨時贈與,實際算給你看
假設一位長輩健康明顯惡化,家人商量後決定先給子女500萬元現金,希望「趕快給 總比留著繳遺產稅好」。這是簡化過的示意情境,個案稅額仍以核定通知書為準:
來不及
25.6 萬元起- 贈與稅:(500萬-244萬)×10%=25.6萬元
- 死亡時:500萬元仍全額併入遺產總額計稅
- 已納贈與稅僅能扣抵增加的遺產稅額,抵不掉的部分等於白繳
來得及
0 元- 分4年、每年125萬元,均低於244萬免稅額,免繳贈與稅
- 死亡時:這500萬元完全不計入遺產總額
- 遺產稅計稅基礎直接減少500萬元
差別不在贈與稅算得多精準,而在「贈與人還能不能活過這兩年」。健康惡化才臨時 起意的贈與,多半來不及跨過這道兩年門檻,稅局照樣把財產算回遺產,家庭反而 多繳了一筆贈與稅的申報成本與現金流出,扣抵額度還有上限,不是全額退回。真正 有效的節稅規劃,是趁還健康的時候提早、分年進行,而不是等健康出狀況才趕著辦。
已經到了這個階段,實務上該怎麼安排
- 先確認受贈對象在不在第15條的6類名單內。 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 姊妹、祖父母及他們的配偶,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一律會被併入遺產;名單外的 對象雖然不受這條限制,仍要留意有沒有落入視同贈與的規定。
- 不要以為金額壓在244萬以下就安全。 這條規定沒有免稅門檻,超過或沒超過 免稅額,只要對象符合、時間點落在兩年內,一樣要併入。
- 保留贈與時的完整憑證。 贈與稅申報資料、土地增值稅繳納證明、資金往來 紀錄,日後申報遺產稅時,都是主張第11條扣抵的必要文件。
- 贈與對象是配偶,留意修法動態。 草案通過後,稅負分攤方式可能改變,若 家中已經有這類情況正在處理,建議先諮詢再決定申報方式,避免適用到舊制而 多繳。
- 真的想在健康出狀況後才安排,先誠實評估現金流。 併入遺產課稅之外, 贈與當下要先繳贈與稅、不動產還有土地增值稅、契稅,這些是現在就要付的 現金,不是等到核定才付;如果最後遺產稅金額仍偏高、現金不夠,我們也整理過 分期繳納與實物抵繳的申請方式 可以參考。
我們在中友地政士事務所處理財產傳承規劃時,看過不少家庭是健康出狀況後才急著 處理,這時候能做的選項已經比提早規劃時少很多。如果家中還健康、還有時間,趁早 把贈與稅、遺產稅一起試算,比事到臨頭才動作實際得多,可以先用我們的 贈與稅試算工具與遺產稅試算工具抓概算, 也歡迎參考我們的財產傳承規劃服務,把時間點跟稅負一起 算給你看。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非個案法律意見。發文日期:2026-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