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扣除額用錯順序,遺產稅恐白白多繳一筆
先生或太太過世,另一半除了要處理喪事,很快就要面對遺產稅申報。多數人上網查一查, 知道「配偶扣除額553萬」這個數字,就覺得算完免稅額跟這筆扣除額,剩下的照級距 繳稅即可。但這其實只是配偶身分能用到的其中一項,還有一筆金額往往大上許多、 卻常被漏掉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而這筆要不要主張、什麼時候主張、 主張之後多久要真的把錢給配偶,每一步都有先後順序限制,順序一旦搞錯,這筆扣除額 很可能就等於白白錯過,甚至日後被追稅。
配偶扣除額其實有兩種,不是只有553萬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筆固定 金額,115年度(2026年)財政部公告的現行金額為553萬元,這筆是只要有合法 婚姻關係、配偶沒有拋棄繼承,申報時幾乎自動會算進去的基本扣除額。
但夫妻結婚多年,財產本來就是一起打拼累積的,如果一方先走,生存配偶對兩人婚後 財產的差額,在民法上原本就有一個獨立的請求權,叫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規定在民法第1030條之1),簡單說就是:把被繼承人與生存配偶各自「婚後財產減掉 婚姻期間所負債務」後的餘額拿出來比較,誰的比較多,另一方可以請求兩者差額的 一半。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明文規定,配偶主張這筆請求權的金額,同樣可以 向稽徵機關申報,從遺產總額中扣除——這筆金額沒有553萬的上限,算出來多少就是 多少,很多案例的金額遠比固定扣除額大上好幾倍。
| 553萬固定配偶扣除額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 |
|---|---|---|
| 法源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民法第1030條之1 |
| 金額 | 固定553萬元(115年度) | 依兩人婚後財產差額計算,無固定上限 |
| 需不需要主動主張 | 只要有配偶身分,申報時列入即可 | 需配偶依民法規定主動行使請求權並申報 |
| 拋棄繼承後還能不能用 | 不能(喪失繼承人資格) | 可以(性質上不是繼承權) |
| 有沒有時效限制 | 沒有另外的時效問題 | 知悉差額之日起2年、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起5年,逾期請求權消滅 |
兩者是不同法源、不同性質的扣除,可以同時使用、互不排斥——只要配偶身分還在、 沒有拋棄繼承,553萬固定扣除額照樣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則是另外多爭取 一筆,把兩者都申報,才是配偶身分在遺產稅上真正能用到的完整額度。
三個順序,一步錯就等於白扣
第一步:申報遺產稅的同時,就要一併計算差額分配請求權,不是先報再說
很多家庭申報遺產稅時,先把免稅額、553萬固定扣除額列一列就送件,剩餘財產差額 分配請求權留著「以後有空再研究」。問題是,這筆請求權必須由配偶主動向稽徵機關 申報才會被認列,不會因為你符合資格就自動幫你算進去。如果申報時完全沒提,等到 核定通知書下來、稅單也繳了才想起,除了要另外辦理更正或行政救濟,也可能已經 逾越下面說的時效,白白錯過這筆通常比553萬大很多的扣除額。正確的順序,是在 整理申報資料的同一階段,就把兩人婚後財產(存款、投資、保單解約金、不動產、 扣除婚姻期間債務)一併列出來試算差額,跟553萬固定扣除額一起送件申報。
第二步:拋棄繼承不影響這筆請求權,但會失去553萬固定扣除額
家中如果遺產含大量債務,配偶考慮依民法第1174條在知悉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以 書面向法院拋棄繼承,實務上常見的誤解是「反正都拋棄了,什麼扣除額都跟我無關」。 這個順序其實搞反了:拋棄繼承拋棄的是「繼承人」身分,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是夫妻財產制底下的獨立權利,不是繼承權的一部分,配偶就算拋棄繼承,仍然可以 向其他繼承人主張這筆差額分配。真正受影響的是553萬固定配偶扣除額——依遺產及 贈與稅法第17條的文義,這項扣除以「遺有配偶」(也就是配偶仍是繼承人)為前提, 一旦拋棄繼承,這553萬就不能再用。也就是說,拋棄繼承前,這兩件事要分開評估: 固定扣除額會不會不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還能不能拿,不能因為決定拋棄繼承, 就連帶放棄了主張差額分配的權利。
第三步:核定後別忘了「真的把錢給配偶」,不是申報完就沒事
- 死亡之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基準日、遺產稅 6個月申報期限同時起算
- 申報遺產稅同時一併列報553萬固定配偶扣除額與剩餘財產 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並備妥兩人婚後財產與債務清冊
- 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正式 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核定完成
- 證明書核發之日起1年內要把這筆差額分配的財產或金錢實際給付給生存 配偶,不是列在申報書上就算數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第2項規定,如果納稅義務人沒有在稽徵機關核發稅款 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把這筆請求權金額真正給付給生存配偶,稽徵機關 會在1年期滿後的5年內,就沒有給付的部分追繳這筆原本已經扣除的稅款。也就是說, 申報扣除只是第一步,真正把財產或現金交付給配偶,才是讓這筆扣除額「保住」的 最後一步。這一步常被忽略,是因為遺產分割往往牽涉全體繼承人協調,一旦拖過1年, 已經扣掉的稅額反而會變成日後被追繳的風險。
以為「配偶扣除額」就是553萬這一個數字,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當成 「聽過但用不到」的東西。實際上這筆請求權沒有金額上限,只要配偶身分還在、 婚後財產確實有差額,申報遺產稅時本來就可以一併主張;真正的關鍵不是金額 多寡,而是有沒有在對的時間點——申報的同時——把它列進去。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現在也能計入差額計算
還有一個2025年才確立、很多人還不知道的變化:如果被繼承人生前2年內把財產 贈與給配偶,這筆財產原本就要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 第11號判決之後,財政部於114年7月28日訂定發布相關作業處理原則,讓這筆被 併入計算的財產,同時也能算進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一併用來計算剩餘財產 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等於在併課的同時,也把這部分反映到配偶可以請求的差額 裡,不會讓配偶單方面只承擔稅負、卻拿不到對應的財產差額保障。這項處理原則 適用於113年10月28日以後尚未核課確定,以及繼承事實發生在該日之後的案件; 如果家中在被繼承人過世前2年內有贈與給配偶的紀錄,申報時記得把這筆一併納入 差額計算,不要只當成單純要併課的財產處理。
實務上該怎麼準備
- 申報遺產稅前,先把兩人婚後財產與債務攤開來試算一次。 不只是列被繼承人 的遺產清單,配偶自己名下的存款、保單、投資、房地產與負債,也要一併整理, 才能算出差額分配請求權大概是多少,值不值得主張。
- 考慮拋棄繼承前,先分開確認兩件事的影響。 553萬固定扣除額會因為拋棄 繼承而不能用,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受影響,兩者要分開評估,不要 因為決定拋棄繼承就順帶放棄了主張差額分配的權利。
- 拿到稅款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把1年內完成給付這件事排進時程。 遺產分割 協議、財產過戶如果進度會拖,提早跟其他繼承人溝通,避免超過1年被追稅。
- 家中2年內有贈與給配偶的紀錄,申報時一併提出。 別讓這筆財產只被當成 併課遺產處理,而漏了它同時能反映在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裡的部分。
- 算出來的稅額仍偏高,可以參考分期或抵繳。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算完 還是有稅額要繳,現金一時不夠,我們之前也整理過 分期繳納與實物抵繳的申請方式 可以參考。
我們在中友地政士事務所處理遺產稅申報時,只要遺產人有配偶,第一件事一定是 先問清楚兩人婚後財產的狀況,而不是直接套553萬了事——這筆差額分配請求權 算不算得到、算出來划不划算,往往就是幾十萬到上百萬稅額的差距。可以先用我們的 遺產稅試算工具抓概算,實際的差額計算與申報時機,牽涉 到夫妻財產制度與繼承程序的搭配,建議提早跟我們確認,我們的 遺產稅申報與規劃服務也提供這類逐項核對的協助, 不要等核定通知書下來才發現少扣了一大筆。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非個案法律意見。發文日期:2026-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