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過戶

房子過戶少一道手續,付了錢也不算你的

買房子最危險的誤解,就是「錢付了,房子就是我的」。

民法第 758 條寫得很清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也就是說,在地政機關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前, 你付再多錢,所有權人都還是賣方。

為什麼這件事嚴重

在簽約到完成登記之間(實務上通常三到六週),如果賣方另外把房子賣給第三人並 先完成登記,或房子被賣方的債權人查封,付了錢的你拿到的只是對賣方的債權, 不是房子本身。

移轉登記前該把關的三件事

  1. 調謄本:簽約前調閱最新登記謄本,確認所有權人、有無抵押權與限制登記。
  2. 價金信託或履約保證:價金不直接付給賣方,完成登記才撥付。
  3. 送件後追蹤:送件不等於完成,收到新權狀、謄本登記名義變更才算數。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非個案法律意見。發文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