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內買賣,證明差一步,整棟房子就被當成贈與
「用贈與,孩子要繳贈與稅;用買賣,是不是就沒事了?」這是我們在規劃親屬間房產移轉時, 很常被問到的一句話。確實,買賣不是贈與,理論上不該課贈與稅——但如果賣方跟買方是 二親等以內的親屬,法律不會直接相信「這是買賣」,而是先把它當成贈與看待,除非你能 拿出證明推翻這個推定。很多人簽了買賣契約、也辦了過戶,卻在事後收到國稅局的贈與稅 核定通知書,才發現自己漏掉的不是稅率算錯,是根本沒準備能拿出來的證明。
二親等的範圍,比你想的還大
依民法第969條、第970條,親屬分成血親與姻親,姻親的親等要跟著配偶的親等走。實務上 最容易漏算的,就是姻親這一塊——不少人以為「二親等」只算自己的血緣家人,其實配偶 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姊妹,同樣算在二親等以內。
| 關係 | 親等 | 類別 |
|---|---|---|
| 父母、子女 | 一親等 | 直系血親 |
| 祖父母、孫子女 | 二親等 | 直系血親 |
| 兄弟姊妹 | 二親等 | 旁系血親 |
| 配偶之父母(岳父母、公婆) | 一親等 | 姻親(從配偶之親等) |
| 配偶之兄弟姊妹(大伯、小姑等) | 二親等 | 姻親(從配偶之親等) |
| 子女之配偶(媳婦、女婿) | 一親等 | 姻親(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等) |
也就是說,公公把房子賣給媳婦、姊姊把房子賣給妹婿,只要換算下來落在二親等以內, 一樣會被拉進這條規定,不是只有父母子女之間才要注意。
法律先把這筆買賣當成贈與,除非你證明得出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已支付 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價款不是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才不適用。換句話說, 立法者的邏輯是反過來的:不是國稅局要證明你在假買賣真贈與,而是你要證明這筆買賣是真的, 國稅局才會放行。這是為了防堵最常見的避稅手法——簽一張買賣契約,實際上一毛錢都沒付, 用「買賣」的外衣把贈與稅規避掉。
而且無論賣方是不是真的希望收到這筆錢、雙方感情再好,這條規定不看動機,只看能不能拿出 證明。就算價金訂得跟市價一模一樣,證明拿不出來,一樣先被當成贈與。
差額課稅,跟整筆被當成贈與,是兩回事
同一條法律的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這是講一般人之間如果用明顯偏低 的價格買賣,只有市價與成交價的差額部分要課贈與稅——這是多數人對「低價賣親人東西要繳稅」 的既定印象。但第6款的二親等買賣不是這樣算。
價格明顯偏低
只算差額- 依第5條第2款,顯著不相當代價
- 只有市價與成交價的差距部分課贈與稅
- 成交價確實收足,其餘部分不受影響
拿不出金流證明
整筆視為贈與- 依第5條第6款,不論價金訂得多接近市價
- 證明不足,整筆財產現值都算贈與
- 不是打折課稅,是全額納入贈與總額
這是很多人低估風險的地方:以為就算被查到,頂多補一點差額稅款;實際上一旦被認定為 二親等買賣舉證不足,房子的公告現值加評定現值是整筆算進贈與總額,不是差額。
想證明買賣是真的,金流要怎麼準備
國稅局審核這類案件時,看的是兩件事:第一,買方真的有支付這筆錢;第二,這筆錢不是 賣方借給買方、也不是賣方提供擔保讓買方去借來的。實務上常見備妥的資料包括:
- 銀行匯款紀錄,不要用現金交付——存摺、匯款單、銀行本票都算,但要能對應到買賣 契約的付款時間與金額。
- 買方自己的資金來源說明,例如薪資所得、既有存款、或用買方自己名義申請、以自己 財產擔保的貸款。
- 避免「左手出右手進」:如果賣方先把錢贈與或轉帳給買方,買方再拿這筆錢回頭支付 價金,實質上仍是無償移轉,國稅局一樣會穿透認定。
- 即使確實是真實買賣,也要在契約成立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的期限辦理贈與稅 申報並檢附上述證明,由稽徵機關審核後核定免課贈與稅——不是「反正是真的買賣, 不用理國稅局」。
不少人以為既然是真的買賣、也付了錢,就不需要主動申報,等國稅局來查再解釋就好。 但實務上二親等以內的買賣,只要金額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幾乎所有不動產都會超過), 仍要在期限內填具贈與稅申報書並檢附支付價款證明,由稽徵機關審核認定買賣屬實後 核定不課稅,而不是自己認定「反正證明齊全就沒事」,把申報這一步跳過。
沒證明會怎樣:這筆稅不是打折,還會卡住以後賣屋的成本
舉個例子:一間房子,公告現值加評定現值合計 500 萬元,父母與子女約定用 500 萬元 買賣過戶,但這筆款項其實是子女跟父母借來付的,事後也拿不出獨立資金來源的證明。 國稅局審核後,依第5條第6款認定買賣不屬實,整筆 500 萬元視為贈與,當年度父母 沒有其他贈與紀錄:
25.6 萬元本身未必是最痛的一筆。更長遠的影響在日後子女要賣掉這間房子時:依所得稅法 第14-4條,受贈取得的房地,計算房地合一稅的取得成本,是用「受贈時」的評定現值與 公告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而不是當初買賣契約上寫的 500 萬元價金。也就是說, 一旦被核定為贈與,不只補這一次的贈與稅,連未來賣屋時可以扣除的成本基礎,都會被鎖定 在偏低的現值,等於往後每一次計算房地合一稅,都要多付出這個代價。
土地增值稅與契稅另依各自的規定申報繳納,納稅義務人與期限不同,不在這篇的討論範圍內。
如果你正在考慮把房子用買賣的方式過戶給二親等以內的親屬,建議先想清楚買方是不是 真的有能力、也真的打算用自己的錢支付這筆價金,而不是先簽約、想著「反正錢在自己人 之間,之後再處理」。金流的準備要走在契約前面,不是等國稅局來問才補。想先抓一下 這筆交易如果被認定為贈與要負擔多少稅,可以用我們的贈與稅試算工具 先概算;如果你在猶豫要用買賣還是乾脆直接贈與,我們在 生前贈與還是留著繼承,哪個省稅?裡 也整理過兩條路的比較。不確定手上這筆交易的金流證明夠不夠、該怎麼準備,歡迎透過我們的 贈與稅務規劃服務,讓我們先幫你看過一遍,再決定要不要簽約。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非個案法律意見。發文日期:2026-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