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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繼承的房子想賣,房地合一稅真的算45%重稅嗎?

長輩過世後,繼承人辦完繼承登記,房子登記到自己名下才過幾個月,就有人急著想賣掉 變現分產。這時候常聽到一種說法:「房地合一稅是看持有期間課稅的,你才持有沒多久, 是不是要被課到最高的 45%?」很多人因此不敢賣,或是硬撐著等,怕一賣就被課重稅。

這個擔心有一半誤解、一半是真的要注意。房地合一稅確實按持有期間分級課稅,但「持有 期間」不是從你辦好繼承登記那天才開始算——法律另外幫繼承人設計了一套併計規則, 搞懂這套規則,才知道自己實際上落在哪一個稅率級距,也才不會白白多繳。

持有期間怎麼分級,先看這張表

房地合一稅是把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算出來之後,依持有期間套用不同稅率,持有越短、 稅率越高:

持有期間 境內居住個人稅率
2 年以內 45%
超過 2 年,未逾 5 年 35%
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 20%
超過 10 年 15%
符合自住要件,餘額超過 400 萬元部分 10%
400 萬元自住房地免稅額度
10%自住優惠稅率
30 天過戶次日起申報期限

問題就出在「持有期間」怎麼起算。繼承人常見的直覺是:房子是我最近才過戶到我名下 的,那就從過戶(或繼承登記)那天算起,持有沒幾個月,當然落在 45% 那一格。這個 直覺是錯的。

繼承取得,可以往前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時間

繼承來的房地,屬於「非出價取得」,計算持有期間時,法律明文允許把被繼承人(或 遺贈人)原本持有的時間,跟繼承人自己後來持有的時間合併計算。也就是說,長輩 已經持有這間房子 10 年、20 年,你繼承後不久就賣,套用的很可能是被繼承人那段 長時間累積出來的稅率級距,不是從零重新起算。

這條併計規則同時適用於兩件事:一是前面表格的稅率級距判斷,二是後面會提到的自住 優惠 6 年門檻。換句話說,長輩生前住了很多年的老房子,繼承人繼承後想賣,通常不 會因為「自己才拿到沒多久」就被拉去課最高稅率——真正決定稅率的,是這間房子整體 被家族持有了多久,不是換了誰的名字。

連續繼承的房子,也能一路往前併計

更進一步的情況是「連續繼承」:房子先是阿公傳給爸爸,爸爸過世後又傳給你,中間 發生了兩次繼承,你最後才把房子賣掉。財政部在 2023 年放寬解釋,這種連續繼承(或 受遺贈)取得的房地,可以把「每一段」被繼承人的持有時間都串起來合併計算,不是只 能算最近一手。

這是財政部 112 年 11 月發布解釋時舉的例子:房地自 102 年 1 月持有至 112 年 11 月出售,中間歷經 兩次繼承,合計持有超過 10 年,適用最低的 15% 稅率。在這個解釋放寬之前,國稅局 只認最近一次繼承的持有時間,很多連續繼承的案子因此被誤判成短期持有、課到 45% 或 35%,等於白白多繳一半以上的稅。如果你家的房子經歷過不只一次繼承,回頭把每一 代的取得與過世時間點整理出來,很可能會發現稅率比想像中低很多。

取得成本怎麼算:用繼承時的評定現值,別漏了物價指數

房地合一稅的所得,是「賣出價格」減去「取得成本」之後的餘額。出價買來的房子,成本 就是買價;但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地沒有買價可以扣,法律規定改用繼承當時的房屋 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當作成本基礎,再按政府公告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到出售 年月的幣值,才是可以減除的金額。

最常見的漏算:忘記調整物價指數

實務上最常見的錯誤,是申報時只填繼承當年的評定現值與公告現值,卻忘記按物價 指數往後調整。指數是會上漲的,漏掉這一步,等於少算了一筆可以扣除的成本,稅算 出來會比實際應繳的多,變成自己多繳了本來不用繳的稅。申報前建議把繼承時的稅單 影本留著,交給會計師或地政士核對這筆調整。

想留自住優惠,條件比你以為的嚴格

如果繼承來的房子,被繼承人(或你自己)長期設籍居住、沒有出租或營業使用,賣掉時 有機會適用自住優惠:所得餘額在 400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的部分只課 10%,比一般稅率 低很多。但自住優惠有三個門檻,繼承人常常以為「反正是自己的房子」就自動符合:

一般稅率

沒有設籍居住紀錄

最高 45%
  • 持有期間套用一般級距
  • 沒有 400 萬免稅額
自住優惠

符合設籍居住條件

超過400萬部分課10%
  • 本人或被繼承人設籍並居住滿6年
  • 交易前6年無出租、營業使用

三個門檻分別是: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要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 滿 6 年;交易前 6 年內這間房子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而且申請人與配偶、 未成年子女在交易前 6 年內,沒有用過同一款優惠。前面提到的併計規則同樣適用在這 6 年門檻上——但重點是,併計進來的那一段時間,也必須是被繼承人(或其配偶、未成年 子女)自己設籍居住的期間才算數,不能拿一段被繼承人拿去出租的時間硬湊。如果長輩 生前把房子租出去多年,或是繼承人自己完全沒有住過,這項優惠通常就用不上,只能回 到一般稅率結算。

土地增值稅是另一本帳:繼承時免徵,賣的時候才會出現

房地合一稅課的是房屋和土地一起賣掉的所得,但土地漲價的部分,另外還有一個稅要處理——土地增值稅(已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可以從房地合一的所得中減除)。 繼承移轉的土地,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繼承登記當下不會收到 這張稅單。但這筆稅不是消失了,而是遞延到你之後賣掉這塊地的時候才會出現:計算 土地增值稅時,「前次移轉現值」會以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當時的公告土地現值 為準,重新起算漲價幅度。

兩個「往前算」,起點不一樣

房地合一稅的持有期間,可以一路往前併計到被繼承人、甚至更早一代原始取得的 時間點;但土地增值稅的漲價起算點,只回到「這次繼承發生時」的公告現值,不會 再往前追溯到更早的長輩身上。兩筆稅算的是不同的東西,起點也不同,別把兩者 混為一談,以為土地增值稅也能往前併計好幾代。

賣掉之後,30 天內要申報,不論賺賠

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的次日起 30 天內,就要向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即使算 下來是虧損、不用繳稅,一樣要申報,逾期沒申報同樣會有處罰。申報前建議先把繼承時 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資料、歷次繼承的死亡日期 與繼承系統表準備齊全,尤其是經歷過不只一次繼承的房子,把每一代的取得與移轉時間 點理清楚,才不會少算了本來可以併計的持有期間,白白繳出更高的稅率。

如果家裡的房子牽涉到不只一次繼承、或是想確認自住優惠用不用得上,可以參考我們的 房地合一稅與土地增值稅服務,先把持有期間與成本試算清楚 再決定出售的時機;還沒處理完遺產稅的部分,也可以先看 分期繳納與實物抵繳的申請方式或用 遺產稅試算工具抓概算。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非個案法律意見。發文日期:202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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