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申報全流程:從死亡證明到核定通知,五步驟一次搞懂
家人過世之後,很多繼承人第一次面對「遺產稅申報」這四個字,腦中只有一個模糊的印象:好像要在六個月內辦,但六個月內要辦哪些事、跟誰辦、辦完就結束了嗎,多半說不上來。這篇把整個遺產稅申報流程拆成五個步驟,從死亡當天怎麼起算,到申報之後國稅局要花多久核定、核定通知書送來之後又剩多少時間要繳稅,時間軸一次講清楚。
步驟一:死亡之日起,六個月的時鐘就開始走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遺產稅的申報期限是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這個起算點不是你去戶政事務所辦除戶登記的那天,也不是你想起來要處理的那天,而是死亡證明書上記載的死亡日期。
戶籍地在台北市、高雄市的,向當地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申報;其他縣市則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被繼承人生前經常居住境外,或外國人在境內留有財產,改向臺北國稅局申報;符合「跨局臨櫃申辦」條件的案件,也可以不受戶籍地限制,就近找國稅局任一分局辦理。
如果六個月真的來不及——常見情況是財產清點沒完成、繼承人在國外一時無法會齊文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允許在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長,最長可以延三個月;如果是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稽徵機關可以視實際情形另外核定延長期間。要注意的是,這個延期必須在原本六個月期限還沒到之前提出申請,不是等超過期限才補救。
- 死亡之日繼承開始,六個月申報期限起算
- 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來不及申報,可書面申請延長,最長 3 個月
- 6 個月內(或延長期限內)向戶籍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
- 受理申報後 2 個月內國稅局調查估價,核定稅額並發出納稅通知書
- 通知書送達後 2 個月內繳清稅款,或依規定申請延期、分期、實物抵繳
步驟二:申報前,先把文件備齊
遺產稅申報書要附的文件,基本上分成三類:
- 身分與親屬關係文件: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有人拋棄繼承要附法院准予備查文件;有人在國外無法回台,要另外準備授權書。
- 財產資料:存款餘額證明、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與公告現值/評定現值證明、股票資料、保單價值資料等,依被繼承人實際名下財產項目而定。
- 扣除額與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債務憑證、喪葬費用單據、農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等,要主動附證明,國稅局不會替你找。
| 文件類別 | 主要項目 | 常見漏掉的 |
|---|---|---|
| 身分與親屬關係 | 死亡除戶資料、全體繼承人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 | 拋棄繼承的法院准予備查文件、國外繼承人授權書 |
| 財產資料 | 存款餘額證明、土地建物謄本與公告現值/評定現值證明、股票與保單資料 | 被繼承人名下的小額帳戶、未上市股票 |
| 扣除額與不計入遺產總額 | 債務憑證、喪葬費單據、農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 未主動附證明的扣除項目——國稅局不會替你找 |
這份清單看起來瑣碎,但實務上最常拖慢進度的不是文件難找,而是以為「先報再說,之後再補」,結果超過期限還沒補齊,申報程序一直沒真正走完。
步驟三:三種申報方式,挑一個適合自己的
備齊文件之後,實際送件有三種管道:
- 臨櫃申報:備齊申報書與附件,親自到戶籍地國稅局遞交,現場承辦人員可當面確認缺什麼文件,適合第一次辦、擔心漏東西的人。
- 網路申辦: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遺產稅電子申辦程式,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下載被繼承人財產資料後線上建立申報資料並上傳,省去往返國稅局的時間。
- 稅額試算服務回復確認:被繼承人若是經常居住境內、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的國民,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500萬元以下,財產又集中在現金、存款、上市櫃有價證券、特定保險、汽車等國稅局查得到的項目,配偶與子女(且未拋棄繼承)可直接申請國稅局主動試算,收到試算通知書確認無誤後線上回復,不用自己填一份完整申報書。
第三種方式很多人不知道有,但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租有保管箱、死亡前二年內有超額贈與、身分或財產還要等法院判決確定,就不能用,得走前兩種方式。
用網路申辦上傳完資料,不代表申報程序已經完成。依規定還要在**10日內**把死亡除戶資料、繼承人戶籍資料等基本文件與其他證明文件的正本,送到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局,線上建檔只是第一步,沒有補送實體文件,等於這個案子還卡在半路,屆時如果因此拖過六個月申報期限,一樣要面對逾期申報的風險。
步驟四:申報之後,國稅局要花多久核定
申報送出去不是等結果就好,中間也有法定時限。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9條,稽徵機關應該自受理申報書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估價,決定應納稅額,並發出納稅通知書;如果案情複雜、有特殊情形無法在二個月內辦完,稽徵機關要在期限內簽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延期,不是想拖多久就拖多久。
這段期間國稅局可能發函請你補充財產資料、詢問扣除額證明,屬正常審核程序,收到補件通知儘快回覆,避免核定時間被延長。
步驟五:核定通知書送達後,二個月內要繳清
國稅局核定完成、發出納稅通知書之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納稅義務人應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可以在期限內申請延期二個月。如果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確實沒有現金可以一次繳清,還可以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或用境內的課稅遺產、其他財產申請實物抵繳——這兩種做法的申請門檻、利息計算與實物抵繳的估價方式,我們在〈遺產稅繳不出現金,房子又不能賣?分期與實物抵繳這樣申請〉這篇有詳細整理,繳稅這一步卡關的話可以參考。
| 步驟 | 誰負責 | 期限 | 法源 |
|---|---|---|---|
| ① 起算 | — | 死亡之日起算 | 遺贈稅法§23 |
| ② 備文件、申報 | 納稅義務人 | 6 個月內(得延長 3 個月) | 遺贈稅法§23、§26 |
| ③ 調查、核定 | 國稅局 | 受理後 2 個月內 | 遺贈稅法§29 |
| ④ 繳納 | 納稅義務人 | 通知書送達後 2 個月內(得延期 2 個月,或申請分期/實物抵繳) | 遺贈稅法§30 |
把這四段時間串起來看,從人過世那天到真正把稅繳清,最快也要好幾個月,中間任何一段拖延——文件沒備齊、申報拖到最後一天、補件回覆太慢——都會讓整條時間軸往後推。稅額算下來多少、要不要先用免稅額與扣除額試算一次,可以先用我們的遺產稅試算工具抓概算。
我們在中友地政士事務所處理繼承案件時,常建議家屬在死亡之日起的頭一兩個月,就先把死亡除戶資料、繼承系統表、財產清單備起來,不要等到接近六個月期限才開始找,財產清點、金融機構查詢、法院文件往往比想像中花時間。不確定案子適不適合用稅額試算服務、或申報書怎麼填,歡迎找我們先確認一輪,比自己摸索少走冤枉路。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非個案法律意見。發文日期:2026-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