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各贈244萬,一年488萬免稅?小心這6種情況被當成「視同贈與」
「每年244萬免稅額,趁現在分年慢慢給小孩,以後就不用煩惱遺產稅了」——這是我們 在財產傳承諮詢裡最常聽到的計畫,方向沒有錯,但細節常常想錯:有人以為244萬是 算「小孩一年能拿多少」,有人以為現金直接領出來交給孩子就好、不用留紀錄,也 有人以為金額壓在244萬以下就萬事沒問題。這些誤解平常看不出差錯,一旦國稅局 比對到資金來源、發函要求說明,補稅加罰鍰往往一次就是十幾二十萬起跳。這篇把 分年贈與最容易踩到的規則細節攤開來講。
244萬算的是贈與人,不是受贈人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 現行(115年度)財政部依第12-1條物價指數調整機制公告的適用金額為244萬元 ——這個數字不是法條本文直接寫死的,是財政部每年依消費者物價指數是否累計 上漲達10%以上來決定要不要調整,115年度維持與114年度相同,不是永久固定值。
關鍵是這244萬額度算的單位是贈與人,一年內不論贈與幾次、給幾個人,同一位 贈與人全部加總只有一次244萬。很多家庭想用「父母各贈244萬、一年合計488萬」 擴大額度,算法本身沒錯,但前提是父母兩人必須真的各自以自己名義、自己的資金 分別贈與,不是把同一筆錢包裝成兩筆贈與——那樣實質上仍是同一贈與人贈與, 超過244萬的部分一樣要課稅。
「視同贈與」的6種情況,分年贈與最常踩到這3種
比免稅額算錯更容易出事的,是根本沒意識到自己做的事情在法律上「視同贈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列了6款情形,只要成立,即使雙方沒有簽贈與契約、沒有講 「這是贈與」三個字,國稅局一樣會按贈與稅課徵:
| 款次 | 視同贈與的情形 | 分年贈與常見踩雷樣態 |
|---|---|---|
| 第1款 | 無償免除或承擔他人債務 | 幫子女償還信貸、免除子女欠自己的借款 |
| 第2款 |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或免除債務 | 用遠低於市價把不動產「賣」給子女 |
| 第3款 | 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不動產以該不動產為標的) | 出資買房卻登記在子女名下 |
| 第4款 |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 | 出大部分頭期款卻只用子女名義持有 |
| 第5款 |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購置之財產 | 未成年子女名下買房,拿不出出錢證明 |
| 第6款 |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 | 房子「賣」給子女,卻無金流證明付款 |
實務上,分年贈與最常在第1、3、6款出事:幫子女繳房貸或代償卡債、出資買房卻 登記子女名下、想用「買賣」代替「贈與」過戶卻拿不出付款證明。一旦被認定視同 贈與,計算基礎就不是你原本規劃的244萬免稅額,而是整筆財產或差額一次視為 贈與,超過免稅額的部分照樣要補稅。
資金要有金流紀錄,不是帳面數字對得起來就好
第5條第6款有但書: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只要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 證明,且價款不是賣方自己借給買方或提供擔保借來的,就不會被當成贈與。這個 但書點出分年贈與最實際的操作重點——不是金額有沒有壓在244萬以下,而是每一筆 金流拿不拿得出證明。
逐年匯款、備妥紀錄
額度內免稅- 每年固定從自己帳戶匯款到子女帳戶,金額在244萬以內
- 保留匯款單據、贈與說明書,作為日後查證憑據
- 國稅局函詢時可直接提出資金往來紀錄佐證
現金給付、口頭約定
補稅+罰鍰風險- 現金交付無法證明資金確實移轉,日後說不清楚
- 用子女帳戶代收代付,資金軌跡混亂
- 被要求說明來源時無法舉證,容易被認定短漏報
不少人以為現金不超過244萬,帳面上「不用申報」就等於「不會被查」。但國稅局 查核贈與案件,經常是從不動產或大額存款反查資金來源,一旦某一年、某一筆金流 說不清楚,連同前後幾年的贈與都可能一併被要求說明,不是只補當年那一筆。
超過244萬才要申報,但沒超過不代表完全不用留意
依第24條,贈與人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值超過244萬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 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沒有超過 免稅額的部分,法律上原則上不需要申報。但這不代表可以完全不留紀錄——前面提到 的金流證明,是日後被國稅局函詢時唯一能拿出來說話的憑據,即使沒超過免稅額, 也建議保留完整匯款紀錄或主動辦理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備而不用。
真的超過免稅額卻沒依限申報,依第44條,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罰鍰; 如果是刻意用人頭、拆單、隱匿資金來源等方式規避,依第46條屬於故意以不正當 方法逃漏稅捐,除了補稅還要加處所漏稅額1倍至3倍罰鍰,兩者處罰基礎不同, 後者明顯重得多。分年贈與本身是合法節稅工具,但拆單、找人頭這類刻意規避的 做法,已經跨過「節稅」到「逃漏稅」的界線。
提早規劃比較有效: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會被拉回遺產課稅
分年贈與的節稅效果,建立在「贈與人還健在夠久」這個前提上。依第15條,被繼承 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或民法第1138、1140條規定各順序法定繼承人(及其 配偶)的財產,死亡時仍會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也就是說,如果 是等到長輩健康明顯惡化才臨時起意開始分年贈與子女,很可能贈與稅繳了,兩年內 人也走了,這筆財產一樣要併入遺產課稅,等於白繳一次贈與稅。
不過這裡有個常被忽略、對已贈與家庭是好消息的規定:依第11條,被併入遺產課稅 的這筆財產,原本已納的贈與稅(連同土地增值稅,並加計法定利息)可以從應納 遺產稅額中扣抵,扣抵金額以這筆財產併入後增加的遺產稅額為上限,不會變成同一 筆財產被課兩次全額的稅。換句話說,即使踩到死亡前兩年這條線,也不是白繳, 只是原本「贈與稅級距比遺產稅級距低」的節稅效果會打回原形,直接改用遺產稅 稅率結算。如果最後被併入遺產、稅額一次繳不出來,我們也整理過 分期繳納與實物抵繳的申請方式 可以參考。
實務上該怎麼安排
- 趁身體健康、越早開始越好。 分年贈與是長期工具,越晚開始能用的年數 越少,也越接近死亡前兩年這條紅線。
- 每一筆都用自己名義、自己的帳戶匯款,留下紀錄。 不要用現金、不要借用 子女帳戶代轉,超過244萬的部分記得30日內申報。
- 買房、還債這類移轉,先確認會不會落入視同贈與。 出資前先想清楚要不要、 能不能留下資金往來與價金支付的證明。
- 先試算再動手,個案差異很大。 我們的贈與稅試算工具 可以先抓出概算金額,實際牽涉多年規劃與視同贈與的認定,建議先核對一次 再開始。
我們在中友地政士事務所處理財產傳承規劃時,看過不少家庭方向正確,卻在資金 證明這個環節出問題,回頭補稅加罰鍰,反而比一次繳清更花錢。如果你也在考慮 分年贈與,歡迎參考我們的贈與稅試算與分年贈與服務, 把每一步的憑證與時程一起規劃好,不要等到國稅局來函才準備證明。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非個案法律意見。發文日期:2026-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