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節稅

父母各贈244萬,一年488萬免稅?小心這6種情況被當成「視同贈與」

「每年244萬免稅額,趁現在分年慢慢給小孩,以後就不用煩惱遺產稅了」——這是我們 在財產傳承諮詢裡最常聽到的計畫,方向沒有錯,但細節常常想錯:有人以為244萬是 算「小孩一年能拿多少」,有人以為現金直接領出來交給孩子就好、不用留紀錄,也 有人以為金額壓在244萬以下就萬事沒問題。這些誤解平常看不出差錯,一旦國稅局 比對到資金來源、發函要求說明,補稅加罰鍰往往一次就是十幾二十萬起跳。這篇把 分年贈與最容易踩到的規則細節攤開來講。

244萬算的是贈與人,不是受贈人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 現行(115年度)財政部依第12-1條物價指數調整機制公告的適用金額為244萬元 ——這個數字不是法條本文直接寫死的,是財政部每年依消費者物價指數是否累計 上漲達10%以上來決定要不要調整,115年度維持與114年度相同,不是永久固定值。

關鍵是這244萬額度算的單位是贈與人,一年內不論贈與幾次、給幾個人,同一位 贈與人全部加總只有一次244萬。很多家庭想用「父母各贈244萬、一年合計488萬」 擴大額度,算法本身沒錯,但前提是父母兩人必須真的各自以自己名義、自己的資金 分別贈與,不是把同一筆錢包裝成兩筆贈與——那樣實質上仍是同一贈與人贈與, 超過244萬的部分一樣要課稅。

「視同贈與」的6種情況,分年贈與最常踩到這3種

比免稅額算錯更容易出事的,是根本沒意識到自己做的事情在法律上「視同贈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列了6款情形,只要成立,即使雙方沒有簽贈與契約、沒有講 「這是贈與」三個字,國稅局一樣會按贈與稅課徵:

款次 視同贈與的情形 分年贈與常見踩雷樣態
第1款 無償免除或承擔他人債務 幫子女償還信貸、免除子女欠自己的借款
第2款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或免除債務 用遠低於市價把不動產「賣」給子女
第3款 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不動產以該不動產為標的) 出資買房卻登記在子女名下
第4款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 出大部分頭期款卻只用子女名義持有
第5款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購置之財產 未成年子女名下買房,拿不出出錢證明
第6款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 房子「賣」給子女,卻無金流證明付款

實務上,分年贈與最常在第1、3、6款出事:幫子女繳房貸或代償卡債、出資買房卻 登記子女名下、想用「買賣」代替「贈與」過戶卻拿不出付款證明。一旦被認定視同 贈與,計算基礎就不是你原本規劃的244萬免稅額,而是整筆財產或差額一次視為 贈與,超過免稅額的部分照樣要補稅。

資金要有金流紀錄,不是帳面數字對得起來就好

第5條第6款有但書: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只要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 證明,且價款不是賣方自己借給買方或提供擔保借來的,就不會被當成贈與。這個 但書點出分年贈與最實際的操作重點——不是金額有沒有壓在244萬以下,而是每一筆 金流拿不拿得出證明。

有金流證明

逐年匯款、備妥紀錄

額度內免稅
  • 每年固定從自己帳戶匯款到子女帳戶,金額在244萬以內
  • 保留匯款單據、贈與說明書,作為日後查證憑據
  • 國稅局函詢時可直接提出資金往來紀錄佐證
沒有金流證明

現金給付、口頭約定

補稅+罰鍰風險
  • 現金交付無法證明資金確實移轉,日後說不清楚
  • 用子女帳戶代收代付,資金軌跡混亂
  • 被要求說明來源時無法舉證,容易被認定短漏報
最常見的誤解

不少人以為現金不超過244萬,帳面上「不用申報」就等於「不會被查」。但國稅局 查核贈與案件,經常是從不動產或大額存款反查資金來源,一旦某一年、某一筆金流 說不清楚,連同前後幾年的贈與都可能一併被要求說明,不是只補當年那一筆。

超過244萬才要申報,但沒超過不代表完全不用留意

依第24條,贈與人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值超過244萬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 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沒有超過 免稅額的部分,法律上原則上不需要申報。但這不代表可以完全不留紀錄——前面提到 的金流證明,是日後被國稅局函詢時唯一能拿出來說話的憑據,即使沒超過免稅額, 也建議保留完整匯款紀錄或主動辦理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備而不用。

244 萬每位贈與人每年免稅額
30 日超過免稅額後的申報期限
2 倍以下逾期未申報罰鍰上限(§44)
1~3 倍故意逃漏稅罰鍰倍數(§46)

真的超過免稅額卻沒依限申報,依第44條,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罰鍰; 如果是刻意用人頭、拆單、隱匿資金來源等方式規避,依第46條屬於故意以不正當 方法逃漏稅捐,除了補稅還要加處所漏稅額1倍至3倍罰鍰,兩者處罰基礎不同, 後者明顯重得多。分年贈與本身是合法節稅工具,但拆單、找人頭這類刻意規避的 做法,已經跨過「節稅」到「逃漏稅」的界線。

提早規劃比較有效: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會被拉回遺產課稅

分年贈與的節稅效果,建立在「贈與人還健在夠久」這個前提上。依第15條,被繼承 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或民法第1138、1140條規定各順序法定繼承人(及其 配偶)的財產,死亡時仍會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也就是說,如果 是等到長輩健康明顯惡化才臨時起意開始分年贈與子女,很可能贈與稅繳了,兩年內 人也走了,這筆財產一樣要併入遺產課稅,等於白繳一次贈與稅。

不過這裡有個常被忽略、對已贈與家庭是好消息的規定:依第11條,被併入遺產課稅 的這筆財產,原本已納的贈與稅(連同土地增值稅,並加計法定利息)可以從應納 遺產稅額中扣抵,扣抵金額以這筆財產併入後增加的遺產稅額為上限,不會變成同一 筆財產被課兩次全額的稅。換句話說,即使踩到死亡前兩年這條線,也不是白繳, 只是原本「贈與稅級距比遺產稅級距低」的節稅效果會打回原形,直接改用遺產稅 稅率結算。如果最後被併入遺產、稅額一次繳不出來,我們也整理過 分期繳納與實物抵繳的申請方式 可以參考。

實務上該怎麼安排

  1. 趁身體健康、越早開始越好。 分年贈與是長期工具,越晚開始能用的年數 越少,也越接近死亡前兩年這條紅線。
  2. 每一筆都用自己名義、自己的帳戶匯款,留下紀錄。 不要用現金、不要借用 子女帳戶代轉,超過244萬的部分記得30日內申報。
  3. 買房、還債這類移轉,先確認會不會落入視同贈與。 出資前先想清楚要不要、 能不能留下資金往來與價金支付的證明。
  4. 先試算再動手,個案差異很大。 我們的贈與稅試算工具 可以先抓出概算金額,實際牽涉多年規劃與視同贈與的認定,建議先核對一次 再開始。

我們在中友地政士事務所處理財產傳承規劃時,看過不少家庭方向正確,卻在資金 證明這個環節出問題,回頭補稅加罰鍰,反而比一次繳清更花錢。如果你也在考慮 分年贈與,歡迎參考我們的贈與稅試算與分年贈與服務, 把每一步的憑證與時程一起規劃好,不要等到國稅局來函才準備證明。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非個案法律意見。發文日期:2026-08-29。